关于股权激励模式的五大原则
一、同类而不相同原则
律师认为,即便是同样的股权激励模式,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所以不同的企业在运用同样的股权激励模式时其激励的力度和节奏也各不相同。例如,A公司和B公司都选择股票期股模式,通常期股的激励对象(包括管理层、核心团队)通过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股权激励工具。可以有效解决经理人购买股份一次性支付现金不足的问题。A公司员工工资高利润也比较丰厚,所以A公司激励对象每年的分红比较多,大股东及公司不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其期股的偿还期分为3年,锁定期为2年。而B公司员工工资较低,近期利润也比较少,所以B公司激励对象每年的分红比较少,公司大股东为激励对象提供部分贷款,其期股的偿还期分为4年,锁定期为3年。
二、激励力度与激励期限适中原则
由于每个股权激励模式都有其优点,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而现实中的每个企业也是各不相同的,要保障股权激励的效果和可行性,在选择股权激励时一定要考虑到激励对象的整体报酬水平和结构特点;另外,行权期限的长短设置也会增强或减损激励的效果。如果目标过高,期限过长,会让激励对象感到遥遥无期,没有取得感,消弱激励满意度。如果目标过低,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激励对象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所以一定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实现最佳激励效果。
三、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
没有义务的权利和没有权利的义务都是不公平的,企业在给予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越大员工的动力也越大,有时员工可能为了达成考核目标绞尽脑汁,甚至不择手段(包括道德或违法的措施)去满足考核目标,这样很可能会导致一些持股人抛售套现抽身走人的短期行为。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对高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高管可以集中行权,不少高管为了让手头的股票涨价套现不惜采用造假的手段来提升业绩,还有些以透支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方式提升一时的业绩。因此,在企业给予激励对象利益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约束条件,通过约束条件引导激励对象自觉将个人短期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公正而不公开原则
股权激励要公正地对待所有员工,不能因为性别、出生地域、长相、家庭背景及私人感情的好恶来区别,只能以该员工是否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为标准来衡量。不公开,主要是考虑股权激励很多对员工的考核是不容易量化的,评判结果受主观认识的影响很大,即使评判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去考核,但是被考核的激励对象也不一定认同。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希望公平公正,但是每个人的公平公正的判断尺度是千差万别的,而人性的弱点是经常高估自己的能力和贡献,一旦看到认为不如自己的人得到更多的激励内心就不满。这时他关注的焦点不是自己利益的纵向提升而是抱怨别人比他多。这样就会严重损害股权激励的效果。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每个人只关注自己利益的纵向提升而不去与别人整天比较,这个方法便是对每个人的激励情况保密,使激励对象之间无法比较。
五、与时俱进原则
由于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规模、治理结构、经营战略和营利状况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其股权激励模式也应当相应地变化,这样才能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例如一个企业在初创期和上市后的股权激励模式选择范围都是不相同的,所以股权激励模式通常也不同。
作者:胡礼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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