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那么在超过的期限内需要支付利息吗
情景再现
2015年2月,胡某在一个小区中看到有一家店面要出售。胡某觉得这是一个做生意的好机会,自己可以买下这个店面做点儿小生意,这样就不用为别人打工了。但是,该店面要一次性付清20万元胡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他自己只有10万元的存款于是,他向好朋友于某借了10万元于某要求胡某写了借条,在借条上注明了借款金额,同时写明于2016年2月底还钱但是,在2016年2月底,胡某并没有这么多的钱来偿还对于某的债务。他请求于某宽限一年,于某说可以宽限,但是胡某要支付一年宽限期的利息。那么请问,于某可以要求胡某支付该部分利息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胡某给于某的欠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胡某无须在借款合同的期限内支付利息。但是,胡某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于某要求胡某支付逾期利息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胡某与于某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但是,于某有权要求胡某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开始支付相应的利息。所以,于某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提示
在民间的借贷关系中,借款期间的利息依据双方的约定。但是,无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只要借款人在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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