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提前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借款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情景再现
吴某大学毕业之后在当地一家非常有名的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工作了一年之后,吴某准备与他的女朋友结婚。两人计划在结婚之前把房子的事情解决了,于是,他们四处看房子。两人在精挑细选之后,终于看好了房子。但是,房子首付要30万元,而刚刚工作的两个人拿不出这么多钱,又不好意思和父母要。两人东拼西凑还差10万元,吴某的朋友林某听说了之后,表示其愿意借钱给吴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每年支付本金3%的利息一次。后来,吴某由于升职加薪在一年半后就把10万元还给了林某。那么请问,吴某提前还钱,是否也要支付给林某两年的利息?
依法解答
本案中,吴某与林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借款合同,经过林某的同意之后提前半年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他们并没有约定如果提前还钱,利息应该如何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吴某与林某的利息应该按照一年半的期限来计算。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问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提示
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那么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时,按照实际产生的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而非合同约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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