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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托管房要签两份合同、关于我爱我家托管房的“秘密”

日期:2016-05-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租托管房要签两份合同、关于我爱我家托管房的“秘密”

从房屋中介处租赁其托管的房屋,并不一定要签订两份合同。我爱我家此举是巧妙利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殊关系,促使承租人与其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自己则通过居间合同收取居间费用,扩大利润。

吴昕(化名)没想到,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门店租的房子,在一年租期到了之后若想要续租,还要再缴纳一次中介费。

“租房签合同的时候,我爱我家并没有跟我明确过。”吴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吴昕通过拨打我爱我家的客服电话咨询后了解到,她租的房子属于托管房,房租收取方式就是如此。

法治周末记者也向我爱我家客服人员咨询托管房中介费的收取情况,得到的回复亦如是。

吴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租房时她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实际上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一份是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且合同上还出现了一个她从未听过的机构——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营)。

“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吴昕说。

吴昕向记者提供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合同显示,该合同签署人只有两方,甲方为房主,房主的代理机构并非我爱我家,而是爱家营,合同上盖的章也是爱家营的公司章,乙方为吴昕;在那份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合同上,甲乙双方未变,增加的丙方为我爱我家,我爱我家的身份是居间人。

“签合同时,我爱我家的经纪人并未解释为何要签两份合同,也未解释为何第一份合同的代理人为爱家营。”吴昕说。

法治周末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租房者称甚至都没注意到,合同上有爱家营的身影。

我爱我家客服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爱家营为我爱我家的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旗下的托管房业务,而且我爱我家的托管房业务都是要签两份合同。

为何托管房的佣金需要一收再收?为何通过我爱我家门店租的托管房需要签两份合同?

“我爱我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资料显示,中介的托管房业务即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产权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房屋租金由中介代收、代付。

“在租房过程中我的确是全程跟中介沟通,并未见过房主。”吴昕说,租托管房的话,如果房子出问题,她就直接找中介,不找房东,如果维修需要出钱,中介会联系房东出钱。但很多项目如果不在中介规定的维修范围之内,比如门锁,那就要租户自己出钱。

记者发现,在吴昕提供的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合同上并没有关于佣金的约定,相关约定出现在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合同上。

记者看到,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即承租人)仍继续租赁的需向丙方(即我爱我家)再次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但吴昕直到房子租期快到时,才发现这个内容。

“签合同的时候没细看,中介也没说。”吴昕表示。

记者向我爱我家客服咨询,为何托管房的佣金需要一交再交,客服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具体原因也不清楚。

一位曾通过我爱我家租房的消费者表示,第二年续租的时候,中介费其实是可以打折的,且店长和一般员工手里的打折力度不同。

记者试图联系我爱我家负责公关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询问为何出台此种佣金收取规定,但截至发稿前,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发去的短信也未予以回复。

那么,我爱我家的这种佣金收取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我爱我家通过设立子公司爱家营,将爱家营托管的房屋放在自己的门店中进行出租,且规定想要续租则必须再支付一次居间费用,对于该条款,双方如果已签字(盖章)确认,承租人再次续租时应缴纳相应费用。

“但是如果我爱我家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将此条款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居间合同,我爱我家公司则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双方极易产生纠纷。”李松说。

北京房地产律师王玉臣也认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署服务合同时应当说明合同内容及收费标准等,若是经纪机构未予以说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是承租人需要举证证明经纪机构未予以说明,这种举证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建议承租人尽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主动询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王玉臣说。

一房签两合同被指“和利益相关”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吴昕也表示,搞不懂为何这样一个简单的租房业务,我爱我家要和承租人签两份合同。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爱家营成立于2008年,法人股东为我爱我家,且我爱我家和爱家营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田。

“从房屋中介处租赁其托管的房屋,并不一定要签订两份合同。我爱我家此举是巧妙利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殊关系,促使承租人与其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自己则通过居间合同收取居间费用,扩大利润。此行为并不违法,但是此举变相增加了承租人的费用对承租人来说极不公平。”李松说。

北京房地产律师王玉臣也表示,从法律上而言,我爱我家和爱家营是两个法律主体,虽然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其此种市场交易行为。而我爱我家之所以大费周章与客户签署两份合同,这肯定和利益相关。

此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多位受访者表示和吴昕的遭遇一样,签订合同时,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并未提示爱家营的存在,他们都是在记者提出要看一下租房合同时,才发现一份合同并非与我爱我家签署。

在网络上,也有很多租房人对在签合同时出现的“爱家营”这一主体表示质疑。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文谦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我爱我家门店租托管房,签合同时如果出现了一个我爱我家之外的机构,我爱我家却并未向消费者明示,那么我爱我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王玉臣律师还认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以及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如果我爱我家或爱家营在从事经纪服务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押金不计息是否合理

吴昕在跟别的租房者聊天的时候还发现,她租房的租金缴纳方式为押二付二,即要有两个月的房租钱放在中介那里,而其他的很多朋友的租房押金都是一个月房租。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亦咨询我爱我家客服,客服人员表示,托管房的押金的确是两个月房租,那种租户和房东直接签合同,中介居间的业务类型的押金为一个月房租。问及这么安排的原因,客服人员表示不清楚。

记者亦试图就此问题采访我爱我家公关人员,但截至发稿前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此外,记者在吴昕和爱家营签订的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合同的补充协议上还看到了如下约定:“押金不计息。”

对此有租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个我爱我家的托管房业务量并不小,如果每个租户的押金都是两个月房租,那么相应的押金总量就很可观,这部分押金的收益也不是小数目。

我爱我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王玉臣表示,无论是托管房、还是非托管房,押金的方式、数额等双方都可以进行协商,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即可。

“押金的利息,在法律上属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所以,在经纪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的利息归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经纪机构有权自由处分押金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王玉臣建议承租人在签合同时,清楚了解经纪服务合同的内容,可以修改合同条款,也可以约定押金利息归自己所有。(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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