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相同,担保人不同的数份合同,可合并审理
——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借款担保合同,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标签:保证|合并审理|借款合同|法院受理|担保人不同|借款主体相同
案情简介:2003年至2004年,线缆公司先后与银行签订6份借款合同,分别由铝业公司等不同的担保人提供担保。2005年,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线缆公司以本案不能合并审理为由,主张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①案涉6份借款合同,债权人均为银行,债务人均为线缆公司。上述合同在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银行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并无不当,法院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②本案合并审理并不妨碍债务人线缆公司行使诉权,同时减少了包括债务人线缆公司在内的相关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故线缆公司关于本案不能合并审理的理由,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并审理并不妨碍债务人行使诉权,同时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当事人以保证人不同提出不能合并审理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24号“某银行与某线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河北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路支行及河北惠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神力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振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金剑锋,代理审判员陈百灵、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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