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逾期利率有上限
李政因借苗庆300万元,在公证机关做了公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0%,如果逾期不还款,李政还需另行支付总款项10%的违约金。到期后李政未能还款,苗庆申请了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违约金30万元。李政提出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根据,违约金不能支持,要求对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能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最后决定执行本金300万元,本金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还清。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为逾期利息设定了一个上限。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所以应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年来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借款到期后,除了支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情况,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的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应该一并主张,但是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该条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可谓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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