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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解析股权回购如何进行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1、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退出公司时,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当过高,而应该是合理的价格,如公开市场上一般人认可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的权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股东与公司长时间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那么,既可能影响请求收购股东的权益,又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在此情况下,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要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3、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是属于为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10日内注销公司的股份,不注销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是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在国家或当地的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4、股份有限公为了奖励本公司的职工而收购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5、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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