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税收财务

同业拆借合同是否需要贴印花

日期:2015-03-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业拆借合同是否需要贴印花?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7]801号)的规定: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是否需要补税  

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7]801号)的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