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确定准予扣除中的工资支出?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备案。目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人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准予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软件开发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对不实行上述办法单位的以下两种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是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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