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1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0166号
2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国税二[1994]462号
3企业各种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国税发[1996]201号、京国税[1997]002号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4融资租赁费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5返利支出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1997]472号
6承租者上缴的租赁费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或企业承租,企业承租者上缴的租赁费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被承租企业一律不准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7]096号
7不能提供凭证的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8对外投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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