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问:广告公司承接一笔广告业务,该广告公司只负责广告的设计,委托另一公司负责广告的制作,此业务能否按照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征税?计税金额能否减去支付给另一公司制作费后余额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对代理业和广告业税目注释,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故上述营业收入不属代理业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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