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款营业税如何入账?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买楼款时,只能作预收账款处理,不能确认营业收入。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预收账款缴纳营业税,税金与收入无法配比。请问预收房款营业税如何入账比较合理?
答: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公司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向阅读会计报表的人传递错误的信息,即企业多缴了营业税。
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企业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这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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