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应缴纳营业税吗?
问: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省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调取该公司1999年~2002年度的账簿凭证、合同及其有关资料,以及查阅、核对有关合同及往来票据,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发现,该公司于1999年起从事旧城改造,并于2002年完成旧城改造并新建两个花园小区。4年来该公司共销售不动产房产400套,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6000万元。另外,根据与购房户的合同约定,向购房户代收每套5000元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并将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共计200万元挂在公司的往来账户,不开具发票入账。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向购房户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未入账,逃避纳税义务,已构成偷税,并据此对公司作出追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税款1倍的罚款的决定。对此,该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颇为不解。他们认为:向购房户收取水电安装入户费系代办行为,况且公司没有取得实质收入,为什么要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该房地产公司收取的上述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向购房户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未入账,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据此做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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