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税收财务

互换库存商品别忘缴税

日期:2015-02-28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网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互换库存商品别忘缴税

某商场下属的一个商店2002年1月与该商场分开核算。之后,该商场于同年8月和9月两次用库存商品从该商店换取另外一种库存商品,金额为248629元。国税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该笔用来:)的库存商品视为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48629/(1+17%)×17%=36126(元)。

商场认为这笔税款缴得太吃亏,因为商店原本就是商场的,库存商品:)一下,与税有何相干?税务部门解释为,若:)行为发生在商场与商店分开核算之前,就不存在税收问题。如果发生在商场与商店分开核算之后,实际上就相当于两个商业企业之间的商品销售。

从上例可以看出,两商场库存商品:)要注意税收问题,如果是本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之间:),不缴税;但若是独立核算的两个企业之间相互:)库存商品,企业不要忘记缴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