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浙江省武义县国税局在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将2002年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5万元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应当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该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得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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