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不需要支付的款项?
2000年我公司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由该中介公司介绍客户给我公司,我公司按接受订单的数额为基础支付一定的佣金给中介公司,协议日期为5年。但若想取得佣金,则订单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但协议生效后8个月,因对方违约,我公司认为不需支付其佣金,但对方认为应当支付,已持续三年多时间,双方仍然在打官司。但该佣金我公司已按权责发生制预先提取了,帐务上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该部分费用系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正确吗?
答:关于佣金是否确定付出因诉讼尚在进行之中而难以明确,因此,从税法上来讲,这部分佣金不应当视为公司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般也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你单位以预提的方式将该费用在税前扣除了,应当说存在一定的误解。另外,从你单位的帐务处理看,预提佣金时,直接作"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而且"预提费用"贷方余额一直挂帐至今,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你单位应当在当年度终了,将"管理费用"转入利润后,将"预提费用"转入往来款项即"其他应付款",作为你单位的一项负债来处理。
至于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调整纳税,我们认为,因双方尚在打官司阶段,最终是否支付或者产生该部分费用并不可知,但从你单位的角度来看,这部分费用是不会产生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不应当将其作为费用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应调整补税。若法院最终判决应当支付并实际支付时,再将其作为费用处理。
但是,注意一点,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你单位虚增企业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将此认定为构成偷税。而实际情况可能只是错误理解或者错误处理该问题而造成少缴税款,只是漏缴税款的行为。这两者的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除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罚款,而后者仅仅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在跟税务局沟通时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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