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贴收入”也应纳税
某市地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几家企业在“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上普遍存在误区,未缴或少缴了相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其税务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补缴了税款。
误区一:“补贴收入”还要缴税?一般人会认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似乎与纳税沾不上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补税?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没有把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剔除的话,这一部分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在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否则会受到税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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