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利费中支付的补助都免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所称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述补助、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0.个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1999]684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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