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开了,为什么总公司还要为分公司承担责任吗?
问:我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广州设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租房。分公司在当地税务独立报 表、独立开设帐户、独立计算盈亏。请问分公司对于分公司经营中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是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的民事权利由公司享有,民事义务由公司承担。经工商部门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在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视为其已得到公司授权,产生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分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负债,依法由总公司承担。不管公司内部实行怎样的管理方式,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负债承担清偿责任。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许多公司都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可以有许多形式,如办事处、分公司、联络处等。不管哪种形式的分支结构,都是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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