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下列项目的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1、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这部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额度)拨付或者核定的收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应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是财政收入或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5、社会团体按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8、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
以上几项收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为非应税收入,作为纳税补充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以上几项收入的文件、资料(含批准性文件和收入的金额)备案。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非应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不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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