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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日期:2015-02-2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网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无非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息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

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

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下同)的形式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再将获得的股息、利息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法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有不同的用途。根据以上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而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应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用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有关税法规定,当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各种形式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可以免税。很多的报纸、杂志以及网站都提出“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可使股东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事实上,这一表达并不够准确,容易误导纳税人。企业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等。《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此类筹划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得擅自扩大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本公积金范围,否则,合法的筹划方案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偷税行为;二是公司对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要单独核算。因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免税。

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可筹划

纳税人运用股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如果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股东就分回的税后利润要补缴所得税。在这一条件下,被投资方就可以结合投资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股利支付额,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现举例分析。

A公司1996年发生一笔巨额亏损,虽然后几年均有盈利,但截至2001年度,公司用自营业务利润弥补后,累计还有100万元的亏损额。2001年~2002年,A公司从其联营方B公司分回的股利额均为60万元。A公司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B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且不处于法定减免税期间。按照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则该公司2001年年末反映的未弥补亏损额应为4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不能超过5年,2001年是期限最后一年,所以,这笔尚未完全弥补的亏损额只能用企业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A公司就2002年分回的股利额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60÷(1-15%)×(33%-15%)=12.71(万元)。2001年~2002年度,A公司合计取得了净投资收益额:60+60-12.71=107.29(万元)。

如果B公司能够早做筹划,适当调剂股利支付额,就能帮助A公司减少所得税支出。B公司在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2001年度的股利分配额定为100万元,将2002年度支付的股利额调低为20万元。那么,A公司2001年分回的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数额为零,故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2002年,其就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0÷(1-15%)×(33%-15%)=4.24(万元)。A公司合计取得了净投资收益额100+20-4.24=115.7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较,B公司支付的股利总额没有任何增加,A公司却多获得了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在改变了股利支付额后,A公司1996年发生的亏损额得以在2001年足额弥补,避免了该笔亏损额需要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从而充分发挥了亏损的抵税作用。而前一方案使A公司还有40万元的亏损额无法税前弥补,为此,公司多支出了企业所得税。

独资企业主以个人名义购房划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发布实施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得到了加强,过去购房中常用的节税手法受到了限制。那么,购房过程还有没有筹划空间呢?

个人独资企业购房可筹划

兴德商行是陈俊在某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经过几年的经营,到2003年已有不少积累。为进一步发展业务,陈俊决定购置房产,以解决职工生活居住问题,该房产购入价为200万元。

该房产可以以商行的名义购入,也可以以陈俊个人的名义购入。用哪种方式好呢?以不同的名义、方式购入,不仅所有权不同,税负也会不同。

第一方案:以兴德商行的名义购入,兴德商行每月向职工收取租金(租金不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租金)。

第二方案:陈俊向兴德商行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该房屋预计使用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2.5万元,贷款利率为5.76%。

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依法纳税后,陈俊与商行之间的收支不影响任何一方的利益,即缴纳各种税款后,兴德商行拥有的财产,也就是陈俊本人拥有的财产。所以,只要比较两种方式各年的应纳税支出,就可得知哪种购房方式划算。

以第一方案购入,兴德商行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均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收入项为出租给职工的租金收入。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2.5×5%×12),应纳房产税为3.6万元(2.5×12%×12),商行每年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用2.5万元减去每月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再扣除20%的费用,求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6万元,乘以税率20%,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332万元,全年应纳3.984万元。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1.5+3.6+3.984=9.084(万元)。

以第二方案购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兴德商行属于独资企业,其借款不必纳税。陈俊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商行应就借款利息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营业税减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商行每年从陈俊处获得利息11.52万元(200×5.76%),乘以2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2.304万元。

陈俊每年租金收入为30万元,乘以税率3%,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0.9万元、房产税为1.2万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减去营业税、房产税后,为27.9万元,再减去支付的利息11.52万元,结果为16.38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3.104万元,乘以1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1万元。

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2.304+0.9+1.2+1.31=5.714(万元)。

可见,第二方案对投资者更有利。此外,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可比照上述原理进行筹划。

购房装修出租可筹划

林芳在某地购置一旧房产,因其工作单位未搬迁,近五年内不想到该房居住,于是决定将该房出租给他人。该房产购入价3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5万元),房屋出租每月可收取租金2000元。

如果按上述方式购入和出租房产,林芳购房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4%),出租房屋每月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不大,未作考虑)。计算结果为:应缴纳契税12000元(30万元×4%),每年应缴纳房产税960元、营业税720元、个人所得税127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2000+(960+720+1272)×5=26760元。

如果改变签合同的方式,由林芳直接与房产指定的装修签订装修合同,再与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并分别付款,林芳则可取得房屋装修的有关原始凭证。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的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所以在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扣800元修缮费。这样处理后,应纳契税降为10000元(25万×4%);每年应纳房产税、营业税不变;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多扣除800元的费用,全年即为9600元,则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为312元。五年应纳各税合计为19960元。

可见,改签合同后,五年可节税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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