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债的所得税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2)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实务中,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投资收益,直接增加本年利润,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直接从所得额中调减。需要注意的是,对国债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与国债的持有收益不同,虽然均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对处置收益应并入所得额征税,在申报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以上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工业企业均适用。其适用结果是,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所有准备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予以关注。
[案情说明] 长汉实业总公司2002年8月份投资计划,总投资额为1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项目,条件都是期限为1年,单利计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一是投资购买国库券,年利率3%;另一项是投资购买建设债券,年利率为4.2%表面看起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
[要求解答] 长汉实业总公司购买那种债券合适?
[筹划分析] 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间接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
长汉实业总公司购买国库券时,1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计为:
本息额=100+100×3%=103万元。
税后利润=103-100-0=3万元。
长汉实业总公司购买建设债券时,1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计为:
本息额=100+100×4.2%=104.2万元。
应交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税后利润=1042000-1000000-13860=28140元。
可见,此时长汉实业总公司购买国库券比购买建设债券多获利1860元,所以,筹划之前不能单看利息率的高低,还要看其利息收入是否纳税。也就是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
然而,仍以上例为基础,建设债券年利率为4.8%时,又当如何筹划和操作呢?请读者仿上例自解。
也就是说,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4.4776%(即3%÷67%)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3%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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