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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

日期:2015-02-2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利用政策导向确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于资产使用期内可以分期计提折旧。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档板”。

(3)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

从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看,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原则,可以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是指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其折旧额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计算出来的,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是指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减,即从上述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计算出来的,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是指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减,这等于只对消费品课税,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按税基大小区分,依次为:生产型最大,收入型次之,消费型最小。我国现行增值税属生产型,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增值税的改革已在所难免。因此,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时,必须结合税制改革的趋势,以使固定资产投资额于税基中得以最大限度的扣除。
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 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33%,即可节税13.2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

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

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如前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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