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个人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和车辆属个人产权的,如何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对按单位规定取得该财产需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办理;无规定年限的,按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月分解(最高分解月份时间不能超过5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 实物财产价值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1)
( 注:分解月份数≤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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