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贷款担保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除上述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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