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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条对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列举不全。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根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即公司用来代表自己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文字符号以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的规定 本条区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不同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的注册资本是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必是实收的股本总额;而后者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的股本总额。因为本条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本法不允许分期缴纳其出资,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赖于发起人筹办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务,否则,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为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的规定 规定了发起人的人数,但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以,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与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相比,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根据本法规定,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出资,其所认股款必须符合本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务。本法《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当符合本法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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