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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务专栏简介

税收财务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缴清税款及未缴清税款由谁承担纳税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96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缴清税款及未缴清税款由谁承担纳税义务的规定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承担债务责任的一般原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 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和清单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350次

    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和清单的规定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这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措施中,不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不仅会使当事人无法判别真伪,很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而且也容易因事过境迁,无凭无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法律才有此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时应当说明欠税情况
    日期:2013-07-31 点击:256次

    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时应当说明欠税情况 即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进行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这就是说,一旦纳税人存在着欠税情形而又要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纳税人必须主动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34次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即纳税人虽然以其财产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但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是在其财产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就发生了,那么国家税款的征收应当优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即以二者发生的先后为标准确定二者的清偿顺序。因此,为了使有关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能够及时了解对方的纳税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80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本条关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适用于非生产、经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税务机关无权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而仍不缴纳,同时其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决定又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84次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为了更加明确地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税务机关未依法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又作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赔偿。另一方面,从纳税人角度,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 关于税务机关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日期:2013-07-31 点击:133次

    关于税务机关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强制征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条规定的上述措施,是环环相扣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本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及程序执法

  • 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08次

    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规定了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其应纳税额、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和货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和货物这三种征税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因为这些纳税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税务机关不易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要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执法。

  •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46次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规定 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这就要求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40次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规定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在不能以纳税人的帐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这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采用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帐簿计征税款的纳税人也都采取核定税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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