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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务专栏简介

税收财务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7-31 点击:497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给有关当事人,对违法征税的单位和人员,由税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954次

    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任何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本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收入作为地方税收予以隐瞒,加以征收,或者将本应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作为中央税加以征收都是违法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如何处理涉税罚没收入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50次

    如何处理涉税罚没收入的规定 财政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有关财政收入分级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都应如数上缴相应预算级次的国库。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不能自收自支,而应该统一上缴国库,其财政开支由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二是要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该是中央政府的收入要上缴中央国库,该是地方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按规定收缴入库,不能搞层层隐瞒,层层截留,违反财政法规和纪律。

  • 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222次

    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将税务所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从“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税务所是最基层的税务机关,负责大量的税收征收、日常管理任务,将其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限定在“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而对主要纳税对象,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不具有罚款的权力,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不利于充分发挥税务所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职能。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日期:2013-07-31 点击:120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439次

    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规定 税务机关采取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措施的含义。所谓收缴发票,指的是税务机关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领购的发票予以强制收回。所谓停止发售,指的是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发售发票。由于发票是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中,记载业务往来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者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凭证,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只要发生银钱收付,就需要使用发票。因此,任何一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离不开发票。

  • 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18次

    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依法追究非法印制发票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1.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印制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所非法印制的发票以及自己或者给予他人使用非法印制的发票所非法获得的收入。这里所说的作案工具,是指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2.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是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增加的规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25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理。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于扣缴义务人不是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人,只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放弃履行法定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应当向其追缴所欠税款,而应当向真正的纳税义务人追缴。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252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又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偷税、抗税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即由税务机关制作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所欠税款。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抗税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46次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抗税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依法追究抗税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对犯本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暴力抗税的方法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抗缴税款或者抗税数额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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