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期、足额扣缴应扣、应收税款。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应当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以对零星分散、不易掌握的税源进行控制。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人,在向纳税人收取其他款项时可以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税收网络覆盖不到的领域和地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依法应当予以扣缴和收取的税款按期、足额扣缴或者收取,不得放弃法定职责。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理。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于扣缴义务人不是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人,只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放弃履行法定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应当向其追缴所欠税款,而应当向真正的纳税义务人追缴。因此,这次修改对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上述原则作了修改,一是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二是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增加了罚款处罚的规定,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根据本法规定,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有关的经营情况,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运输、邮政企业及其场所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即由税务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允许税务人员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应税货物、商品或者其他财产。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次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方式比较激烈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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