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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务
完税凭证是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即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因此,税务机关是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机关。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在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后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对纳税人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的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因此,本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
减税、免税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即纳税人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减税、免税的书面申请。第二,关于减税、免税申请的审批:即纳税人有依法提出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审批。本条没有具体规定哪个部门有权对减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批,而是笼统规定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具体还要看相应的规定。即有权对减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批的机关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关。法定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减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批。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延期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解缴税款也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本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以及延期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中央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地方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修改前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审批权限过低,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延期纳税实际上往往转化为欠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法定义务时,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支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手续费是对扣缴义务人付出的劳动和支出的费用的一种补偿。关于手续费的数额,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比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的规定 针对有些单位或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本条对农业税应纳税额的核定办法作了原则规定,即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申报的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将已发生的纳税和扣缴税款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即使是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等。收款凭证是用于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记帐凭证;付款凭证是用于现金及银行存款付出的记帐凭证;转帐凭证是用于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其他转帐业务的记帐凭证。完税凭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纳税人向国库缴纳税款使用的专用凭证,它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的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发票管理的规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的规定 我国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施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应当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考虑到不同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国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实施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是不得与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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