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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及调整范围

日期:2013-07-31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631次 [字体: ] 背景色: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程序法,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本法以这一根本任务为出发点确立了以下五项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项活动,从本质上说,它反映了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依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不是依财产权取得收益,在税收分配关系中,国家作为征税主体行使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国家取得税款是无偿的,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的征收标准是相对固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税收只能按固定的标准征收,不能任意改变征税的标准,更不能无限度地征税。从税收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看,税收分配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也就是说应当实行法治原则,国家的政治权力、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当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并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只有将税收分配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分配关系,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性,保证税收的固定性。实行税收法治原则,要求税收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都由法律来确定。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的具体过程,是税收分配程序的主要内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必然要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立法,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可以说,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体现了税收法治原则,适应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征管手段也不够发达,征管制度也不够健全,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意识又不够强,存在着大量的偷漏税现象,也存在着一些征税方面的虚假行为,也就是征税不规范的问题,这使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保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从而保障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征税和纳税两个方面,征税主体是国家,而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征收行为;纳税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缴纳行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征收行为也就是税务机关的行为,税款缴纳行为也就是纳税人的行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是有规则的,不能是无秩序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正是为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使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地进行。

三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条件,是国家的利益。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征收税款,取得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直接目标,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定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四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是国家从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产品或价值中无偿地强制地取得的,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除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外,其他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受益权等,都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从另一方面看,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纳税人则属于行政相对人,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也就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与纳税人在程序上的义务也是对等的。为保证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对纳税人的这些权利必须予以保护。同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纳税人在客观上处于比较弱的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确定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力的法定程序,并确立在这个程序中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法定规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税收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手段。从税收实践看,经济和社会越发展,税收越重要。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有的用于发展经济,有的用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国防、卫生、体育、环保事业等,还有的直接用于改善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如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社会保障等。随着税收的财政地位不断提高,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和作用也将日益增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空间效力,二是对人的效力,三是时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就是法律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是根据其制定的主体的权限确定的。有的在整个地域内有效,有的在该地域内的效力有一定界限。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这体现了主权原则。这里所谓境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全部区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法律对人的效力,就是法律效力所及的人的范围,也就是对哪些人有效,在本法效力所及地域内,不分国籍,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有本法所调整的税收的征收或缴纳行为的,都适用本法。

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本法的施行日期在第九十四条作了规定,将在对该条内容的解释中作出具体阐述。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要规范的对象,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为和缴纳行为。这样规定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下,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海关三个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中,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财政部门负责在有些地区征收和管理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绝大部分税收,主要是工商税收及一些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都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具体有以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按照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是属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活动,包括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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