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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劳动者缴纳的保证金或押金应当返还;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者在不明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该合同则视为劳动合同,合同中所谓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有权利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无效的试用期,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果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它们是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对外行使权利的。因此,在企业的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为独立法人企业,遇到分支机构招聘时,应让对方出示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以防上当受骗。
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合同有效时间。订立了这类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有利,适宜于喜欢工作稳定的劳动者。尤其是从事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的劳动者可以长期稳定就业,钻研业务技术。用人单位也希望减少因为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劳动者个人须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国在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实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制度,它指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缴费个人,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为向征收单位缴纳的一种方式。实行代扣代缴便于征收单位掌握、审核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个人和征收机构的工作量。
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口在外地的职工;既包括乡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中国国籍的职工,也包括外国国籍的职工。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设立专章明确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使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完善。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合同权利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外,加付本人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索赔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制定违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这里“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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