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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哪种期限对劳动者最有利则需要作具体分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灵活,合同期限可长可短,短则半年,长则10年,甚至更长时间。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适合喜欢“跳槽”、想增加历练、积累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一般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省成本,用人单位也比较倾向选择这类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合同有效时间。订立了这类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有利,适宜于喜欢工作稳定的劳动者。尤其是从事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的劳动者可以长期稳定就业,钻研业务技术。用人单位也希望减少因为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如果无特殊情况,这种合同可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不过,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不愿意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这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自然终止方式结束劳动关系的比较少,一般仍然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解约的,应当给劳动者按照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数额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这种劳动合同更具灵活性,适宜于灵活就业者,如开发某个软件,设计某个产品广告,承包某项工程等。

当然,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除此之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受上述8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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