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劳动仲裁律师

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员应当回避

日期:2018-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员应当回避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岀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