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员应当回避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岀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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