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钱某到单位上班。领工资时,钱某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扣除了1%的失业保险费,而且他在询问时被告知,以后每月都要扣除。钱某认为,缴纳失业保险费那是单位的事情,他本人不想参加失业保险,要求单位退还所扣的工资。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1%作为失业保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钱某认为只应由单位缴费的观点是错误的。
《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不管职工是否愿意参加,用人单位都应当代扣代缴职工的失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具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例如,依据2007年6月14日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7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与有单位的职工是不同的。具体的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例如,2009年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12%。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以北京市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元为缴费基数的,其月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为44.71元(3726x0.12%=44.71元)。
我国在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实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制度,它指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缴费个人,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为向征收单位缴纳的一种方式。实行代扣代缴便于征收单位掌握、审核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个人和征收机构的工作量。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般采用与社保中心签订缴费合同,由指定银行每月从缴费人员的银行卡中代为扣缴。
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规定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难题,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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