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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日期:2013-06-18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业保险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帮助,来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是促进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劳动能力者如果既没有工作机会,又没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帮助,他们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大量失业人员的存在,也是社会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因而在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前,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失业者,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条例所称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口在外地的职工;既包括乡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中国国籍的职工,也包括外国国籍的职工。

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也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的强制性,即不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愿意,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我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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