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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日期:2013-06-18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失业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可以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我国《劳动法》第一次在立法中用“失业”概念代替“待业”概念,并将失业保险列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此后,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开始实行个人缴费。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为配合该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于1999年3月2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31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缴费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和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设立专章明确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使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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