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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解析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一般来说是可以防范合同风险的。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要留个心眼,注意合同文本外的细节,保证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1.与企业的下属部门签合同要谨慎

企业的下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而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

如果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它们是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对外行使权利的。因此,在企业的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为独立法人企业,遇到分支机构招聘时,应让对方出示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以防上当受骗。

2.签约之前要了解企业信誉

不少企业老板在招工时,把工作岗位说得很优越,实际工作环境却较差;对劳动报酬口头上承诺得高,行动上却打折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说明与工作相关的情况,并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用人资格,询问工作场所是否有毒有害、是否有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危险等。此外还要尽可能了解用人单位此前是否发生过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再作决定。

3.签约要让用人单位盖章

企业招聘员工时,具体负责招聘事宜的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企业的行政主管,人事部门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等。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签订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双方分别签字后,应当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册中可以查到。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确认对方的签字者是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授权的代理人,并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虚假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以据此来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

4.农民工最好不要让包工头代签劳动合同

目前,有一些省区许多农民工是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的,他们到用人单位工作,也没有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包工头一人代签。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是有关所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样的协议并不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劳动者选出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程序上要经过多数劳动者同意,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事实上不征求每位农民工的意见,不过是包工头个人利益的体现。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包工头不出具这份协议,农民工就不得不寻找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这对农民工维权是不利的。所以,农民工最好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

5.为保险起见可以进行鉴证

现在中介公司良莠不齐.就业市场鱼龙混杂,一些打工者签了劳动合同还担心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合同进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由各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责任是否明确,以及文本是否一致。劳动合同经过鉴证后,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可以有效预防合同陷阱与防范履行风险。

6.保存好合同原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有权得到一份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老板将两份合同都收回,劳动者可以催要。

经多次催要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者执有劳动合同,可以督促对方依约履行劳动合同内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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