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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约定条款。如果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存在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在不明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该合同则视为劳动合同,合同中所谓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有权利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无效的试用期,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陈某经过笔试和面试后被一家保健品公司聘用。公司对陈某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录用的员工要先签订为期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每月工资600元,试用合同结束后,再按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陈某想与该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答复说,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在陈某将近满3个月时,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在骗取廉价劳动力。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认定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并责令该公司支付陈某应得的工资并付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另一种常见陷阱是,一些企业故意用劳务合同来混淆劳动关系,聘用劳动者之后,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其实差别很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适当的工作环境,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劳务合同是在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使用的一种合同。签订劳务合同后,劳务公司将劳动者外派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会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员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个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劳动者如被蒙骗应去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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