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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防范下列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1)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根本性条款或者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的条件,如劳动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常见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与未满16周岁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履行审批手续。除此之外,凡是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提供劳动的,都属于非法行为。二是被欺骗或者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劳动报酬,有其他损失的,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非根本性或者非主要部分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无效条款虽然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并不会导致其他条款无效。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只能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将试用期缩短至6个月内,而不能因此而认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对劳动者来说,为了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尽量不要主张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①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②约定“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职工上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有关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

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等。

④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费用。

实践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劳动者缴纳的保证金或押金应当返还;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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