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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或一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也就是变更劳动合同,其原则、程序如下:

(1)变更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某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同该职工协商一致再变更。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变更的情形。变更劳动合同分为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当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相应变更为劳动者与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协议变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和其他约定条款的变更。

(3)变更的程序。首先,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并就合同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和条件等作出说明,并给对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答复的期限;其次,被请求方按期向请求方作出答复;最后,双方对拟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凡是在订立时经过备案或鉴证的劳动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也需要备案或办理鉴证。

(4)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是口头上说变更劳动合同。但并未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举证困难,因而书面形式的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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