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叫作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劳动者应当从其打算离开单位的日期算起,提前30日或者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二是劳动者应当以《通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表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三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者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劳动者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例如,小张是某广告公司电脑设计员,在工作中常与部门主管的想法不一致。在一次给客户设计海报中,主管否定了小张的创意,小张一气之下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次日之后没有再去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后,小张应聘到另外一家公司,要求原公司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认为小张未交接工作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了一定损失,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后再办理手续。小张认为自己已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其他事情就由公司负责。显然,本案中小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劳动者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双方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到第2年的时候,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孙某感到不能适应新公司安排的职位提出辞职申请,经过协商一致,公司同意孙某的辞职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也不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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