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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的条件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上述情形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犯有严重过错、具备正当理由时,可以当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对劳动者的惩罚,只是劳动者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除了按照工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此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李某是一家药店的女员工,怀孕后被药店要求辞职。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辞职。药店提出如果李某主动辞职,可以补偿其半年工资;若李某不同意辞职,每月只发给其最低工资。李某无奈递交了辞职报告,但药店并没有兑现承诺,只支付给李某当月工资。李某要求店方兑现承诺,店方却答复李某是自愿辞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某是受到胁迫而提出辞职申请的,店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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