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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用人单位规定的有效的罚款措施,应是属于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的,只是字面上表述为“罚款”。另外,行政机关的罚款是从行政角度而言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的。被罚款的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罚款的执行。企业的罚款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的,是对职工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时经济上的惩罚。职工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的权利。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职工可以自己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要求支付现金吗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按照本法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取缔,或者依法给予其他处理。如果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进行处理的,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任务,要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抢救包括组织救护组织抢救和从业人员自救。如对于矿山企业来讲,抢救遇难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首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到安全的地点进行急救。在专业救护队没有到达之前,辅助救护队应迅速引导和积极救助遇难人员脱离灾区。专业救护队到达后,辅助救护队应积极协助专业救护队完成抢险任务。组织从业人员自救,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用很大。比如对于矿山企业,井下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积极投入临场抢救。如确实不可能消灭和控制险情,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组织井下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如果无法撤退,如冒顶或者被灾害阻碍时,应积极采取避灾措施,等待营救。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明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从业人员的劳动总是在各种具体环境、条件下进行,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如果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则极可能发生事故,危害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这些都涉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征缴工伤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近,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合理、具体的规定。
关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首要领导以及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坚守岗位,组织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这一方面是因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场地、布局、设备、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熟悉,有其在场,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事故抢救、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的处理。另一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取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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