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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长春市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2015-01-02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215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2015年吉林省长春市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47号)规定,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1564元,月平均工资为4297元。

吉林省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

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此次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4〕47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现将2013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印发给你们,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布的数据,做好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工作。

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了影响。为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从今年起,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的地方,基本养老金计发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均使用“负增长”前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附件:2013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2013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单位:元/年

地区 平均工资

全省42846

长春市51564

双阳区35823

农安县35230

九台市
*
榆树市32950

德惠市31014

吉林市41248

永吉县37635

蛟河市32111

桦甸市37014

舒兰市34922

磐石市34061

四平市33893

梨树县29487

伊通县33105

公主岭市33501

双辽市
*
辽源市36081

东丰县38394

东辽县31888

通化市35595

通化县35631

辉南县32959

柳河县32204

梅河口市36588

集安市31049

白山市34063

江源区29349

抚松县36661

靖宇县34817

长白县33986

临江市31389

松原市43035

前郭县41041

长岭县34440

乾安县33958

扶余县31804

白城市27705

镇赉县23707

通榆县26766

洮南市21817

大安市24776

延边州35224

延吉市42156

图们市31852

敦化市32070

珲春市37961

龙井市30626

和龙市30042

汪清县30398

安图县27471

长白山管委会33842

农垦企业10500

注:1、如遇统计部门调整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农垦企业平均工资依据吉林省农垦综合统计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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