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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安全设备安装后,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如煤矿企业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校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劳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从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应该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
关于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前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里所讲的危险物品,是指本法第96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的规定“三同时”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由于不同的行业都存在容易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都曾经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过规定。为了统一标准,便于管理,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避免其无所适从,本条特别作出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在本法正式实施以后,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应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要求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还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检查直接发生作用,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中,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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