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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律师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日期:2013-06-13 点击:110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重要方面,本法立足于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的需要,对目前新兴的劳动调解组织形式加以肯定,力求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打造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调解阶段。

  •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230次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有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行为,其中不少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如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予以承认,但是就以各种理由拖着不支付,对此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约成本和精力,劳动者不必再走调解、仲裁,再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关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64次

    关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正在逐步确立。2001年s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政府、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协商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

  • 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83次

    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60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之“一调一裁两审”
    日期:2013-06-13 点击:1164次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之“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 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98次

    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这一程序,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95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调解、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合法”一词所指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劳动实体法也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还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55次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日期:2013-06-13 点击:60次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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