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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律师

  • 职工换工作后社会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都随着转移吗
    日期:2013-01-17 点击:172次

    职工换工作后社会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都随着转移吗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的一般转移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社保,职工将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7 点击:99次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社保,职工将如何维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当地最低工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
    日期:2013-01-16 点击:86次

    当地最低工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对于公布了最低工资率的城市来说,职工如在法定工作日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劳动,则不论用人单位为何种性质,劳动者都有权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率的劳动报酬,即上不封顶,但下要保底,以保证劳动者在本市能达到平均程度的生活水平,从而满足自身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但是该基本工资不应包括职工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特殊劳动津贴及依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 对于某些劳动者既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任职的
    日期:2013-01-16 点击:91次

    对于某些劳动者既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任职的,应将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对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原单位任职的,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按照原合同受到保护(即没有降低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增加工作强度、也没有改变劳动条件使其恶化等),则视作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个人愿意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 怎样才能界定劳动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日期:2013-01-16 点击:65次

    怎样才能界定劳动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就有此规定:—F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违反规定扣留员工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案例范例
    日期:2013-01-16 点击:84次

    公司违反规定扣留员工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案例范例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即使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提前解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无权扣留员工劳动合同及其他私人物品,如果公司违反规定扣留员工劳动合同或私人财产,该员工可以报当地派出所,索回劳动合同后再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1-14 点击:7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是否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一致?
    日期:2013-01-14 点击:211次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是否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一致?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但是,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 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以及法律效力
    日期:2013-01-14 点击:66次

    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以及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 双倍工资的另一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日期:2013-01-14 点击:133次

    双倍工资的另一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双倍工资的本意来看,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经自己应尽义务而承担的一种额外给付义务,这种情况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所谓的拖欠,是基于劳动者直接劳动所得,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付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的立法根源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不是基于劳动。从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一次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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