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从字面来看,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工资与劳动中的工资是完全对应的使用的是“工资概念”。从双倍工资的本意来看,这种给付属于工资本身,类似于旷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资的概念。从立法规定来看,并未使用赔偿金、惩罚金等概念。因此,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应系法定劳动报酬范围。
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即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来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条款没有办法找到另一半的出处。从双倍工资的本意来看,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经自己应尽义务而承担的一种额外给付义务,这种情况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所谓的拖欠,是基于劳动者直接劳动所得,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付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的立法根源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不是基于劳动。从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一次性收入,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的赔偿金,只是其数额按工资标准支付而已。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为“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就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定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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