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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界定劳动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谢某在通过某公司的面试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在商谈劳动合同的细节问题时,该公司方面的代表完全背离实际情况,告知谢某一些不真实的信息,并作出了一些虚假的承诺,以此诱惑谢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从谢某正式开始工作后,发现实际情况完全不像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方面代表所说的那样,很多优惠条件都无法实现,工作环境也不像当时听到的那样好,而且签订合同时公司方面作出的承诺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合同订立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私法行为超越公权许可范围后受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就有此规定:—F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本案中,公司方面在签订合同时违背事实真相,作虚假承诺,使得谢某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为自始当然无效,谢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时,谢某还可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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